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yabovip25总局上海市松江区yabovip25局第十二yabovip25所yabovip25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沪行申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晖,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yabovip25总局上海市松江区yabovip25局第十二yabovip25所,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其昌路**5F/div>
法定代表人:胡晓江,国家yabovip25总局上海市松江区yabovip25局第十二yabovip25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哲公司)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诉被申请人国家yabovip25总局上海市松江区yabovip25局第十二yabovip25所(以下简称松江十二yabovip25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终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雷哲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新上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上铁公司)除了租赁关系以外并不存在其他业务。雷哲公司在申请购买发票时,松江十二yabovip25所明确告知该笔收入不属于开票范围,不得开具发票;后,松江十二yabovip25所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资金占用费询问是否需要开票时,简单答复可以开票,没有看清楚该笔款项是新上铁公司解除合同造成雷哲公司投入资金成本损失而做出的补偿,松江十二yabovip25所的答复出尔反尔导致雷哲公司发生重大损失。松江十二yabovip25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原审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审查明,松江十二yabovip25所作为雷哲公司注册地的yabovip25机关,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本案中涉嫌存在的发票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审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雷哲公司曾基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获得案外人新上铁公司支付的款项,该调解书同时确定雷哲公司负有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原审认为民事调解书及雷哲公司与新上铁公司等形成的《关于松汇东路XXX号地块开发项目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在文字上和对相关方法律关系的表述上,均明确为垫付资金的资金占用费,据此,认定该款项应作为雷哲公司的经营业务收入,并属于依照规定的应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范围,雷哲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相应发票;在雷哲公司未履行开票义务的情况下,松江十二yabovip25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原审对雷哲公司提出该笔款项是新上铁公司违约解除合同补偿雷哲公司损失的主张,认为依据不足,未予采信,并无不当。雷哲公司主张该笔款项不得开具发票,松江十二yabovip25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雷哲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雷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邓永杰
审 判 员 方 遴
审 判 员 周 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盈
书 记 员 陈 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