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争、黄晓婷等与国家yabovip25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yabovip25局yabovip25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0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沪02行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张争,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南薛家队南薛家宅**。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黄晓婷,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红旗村张弄队张家弄。div>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欣,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永梅队梅家塘。div>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伯明,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任家队新任家门。div>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霞敏,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南薛家队南薛家宅**。div>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红,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小石桥队叶家宅**。v>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亭,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楼下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国林,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小石桥队叶家宅**。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民芳,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永梅。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兴,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唐家桥李家宅**。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足意,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浙源乡虹关村虹关。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宝根,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永梅队梅家塘。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燕萍,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朱家队朱家宅**。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yabovip25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yabovip25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法定代表人吴健,国家yabovip25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yabovip25局局长。
上诉人张争、黄晓婷、王志欣、陆伯明、王霞敏、叶红、王玉亭、陆国林、殷民芳、陈宝兴、梅足意、周宝根、赵燕萍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行初3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张争等人系对国家yabovip25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yabovip25局第三十八yabovip25所作出的涉案检举答复不服向国家yabovip25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yabovip25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yabovip25局”)提出行政复议,进而对浦东新区yabovip25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涉案检举答复系对张争等举报其他单位涉嫌违法事项的处理,行政机关对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与其不具有利害关系,浦东新区yabovip25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对张争等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张争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争等的起诉。张争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争等上诉称,上诉人举报上海地产三林滨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偷逃房产交易税等如果是为了获取行政机关允诺的举报奖励,对法定职责机关不予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且被上诉人浦东新区yabovip25局也未通知上诉人补正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向yabovip25机关举报上海地产三林滨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购买海霞佳苑、海霞新苑、思凡馨苑、思凡南苑、同康苑、聚缘北庭等处动迁安置现房用于项目征收使用,但未缴纳房产交易税。yabovip25机关对上诉人举报事项所作答复未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就该答复提出复议进而对被上诉人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争等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华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包建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文君
书 记 员 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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