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腾微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于2020年3月设立昆腾同芯作为公司的股权激励平台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原员工持股平台昆腾富才(有限合伙企业)无偿转让所持有昆腾微750万股股份给给新股权激励平台昆腾同芯。公司通过新设立持股平台昆腾同芯先受让原平台昆腾富才份额,再由昆腾富才解散注销,实现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两步骤实现更换持股平台的过程。2020年4月,昆腾富才全体合伙人同意注销昆腾富才,并决定将昆腾富才持有的昆腾微股份按照全体合伙人的份额比例无对价平移给8名合伙人。公司称,昆腾同芯通过承继昆腾富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而成为的股东,系出于税款缴纳安排,因经现场咨询yabovip25主管部门人员,清算完成后昆腾富才原合伙人承继昆腾富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视为股份转让——经测算,涉及自然人合伙人未缴纳个税约299.52万元(存在被核定征收的风险),但,截止目前,昆腾富才合伙人未收到主管yabovip25机关就昆腾富才股份承继事项要求其缴纳所得税的任何通知或函件。
事项梳理如下:
(一)2020年3月18日昆腾同芯先持有昆腾富才份额。
根据昆腾富才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核查,齐建云于2017年7月受让取得的昆腾富才498.53万元财产份额系公司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预留的合伙份额。2020年3月18日,股东大会决定对公司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股份来源为昆腾同芯受让取得齐建云名下公司为开展股权激励所预留的昆腾富才498.53万元财产份额。
(二)2020年4月昆腾富才解散、2020年6月新持股平台昆腾同芯以承继方式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因昆腾富才为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JINGCAO(曹靖、昆腾微董事长)身份为外籍,每次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变动均需要履行公证程序,为了避免出资份额变更登记繁琐的程序,昆腾富才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昆腾富才,昆腾富才所持昆腾微750万股股份由JINGCAO(曹靖)等八位合伙人按照其对昆腾富才的出资比例承继。2020年4月,原持股平台昆腾富才完成注销,且已依法履行相应的清算程序,6月完成了工商注销和清税程序。
1)、2020年4月,昆腾富才获北京市海淀区yabovip25局第一yabovip25所出具的《清税证明》,6月完成工商注销,并实现股份承继。“由于清算所得为负,因此昆腾富才申报的各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为0,国家yabovip25总局北京市海淀区yabovip25局第一yabovip25所对此未提出异议,并出具了《清税证明》(京海一税税企清[2020]8039号),确认昆腾富才所有yabovip25事项均已结清。……2020年6月,昆腾富才获北京市工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昆腾富才工商注销。根据昆腾富才全体合伙人出具的《关于昆腾富才解散及各昆腾微股份承继的通知》,昆腾富才所持昆腾微750万股股份由JINGCAO(曹靖)等八位合伙人按照其对昆腾富才的出资比例进行承继。”
序号
股东名称
被承继人(万股)
承继时间
出资额/股份数量
背景
1
JING CAO(曹靖)
昆腾富才((2020年4月注销完成))
2020年6月
4.9956
由于昆腾富才为普通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为外籍身份,出资份额的变动需全体合伙人履行公证程序,手续繁琐且流程冗长,为优化持股平台管理,发行人解散了昆腾富才并成立了昆腾同芯
2
昆腾同芯
329.4251
3
商志江
237.7566
4
刘忠志
98.8315
5
李振
18.9978
6
肖泓屹
18.0000
7
亢鹤凯
18.0000
8
孙卫
23.9934
小计
750.0000
资料来源:法律意见书、大力yabo21整理
(三)自然人合伙人涉税测算。昆腾富才注销后、所持昆腾微750万股股份由JINGCAO(曹靖)等八位合伙人按照其对昆腾富才的出资比例进行承继,实质向其合伙人以零对价转让了前述股份,涉及自然人合伙人未缴纳个税约299.52万元。根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昆腾富才存在被主管yabovip25机关认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求重新核定清算所得,并导致有关合伙人补缴税款的风险。参照昆腾富才解散前发行人最近一次增资价格,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合伙人可能补缴的税款测算如下(未实际缴纳):
序号
昆腾富才解散前合伙人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承继取得发行人 股份数量(股)
按发行人最近一次每股增资价格测算的 补缴税款金额(万元)
1
CAO JING(曹靖)
董事长、总经理
49,956
6.37
2
亢鹤凯
监事、音频事业部产品总监
180,000
26.79
3
肖泓屹
监事、音频事业部运营总监
180,000
26.79
4
刘忠志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988,315
153.72
5
孙卫
董事、首席战略官
239,934
36.2
6
李振
监事、资深工程师
189,978
28.36
7
齐建云
财务负责人
145,000
21.29
小计
1973183
299.52
注:1、上述可能补缴税款金额系按照6元/股昆腾微股份的视同转让价格计算视同转让收入后减去昆腾富才实缴资本并依据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测算,未考虑昆腾富才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如yabovip25局要求核定补缴,应以yabovip25局认定的公允价值认定方式和税率为准。
大力yabo21注:
昆腾同芯背景介绍。2020年3月25日设立,由公司44名员工出资设立(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为发行及子公司西安在职员工。其作为新的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承继昆腾富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而成为的股东,持有昆腾富才出资份额。2020年6月,昆腾富才解散,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自身合伙人按照在合伙企业中持有的财产份额比例承继。
……
……
……资料来源:法律意见书
《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11-19】详细披露如下:http://static.sse.com.cn/stock/information/c/202011/3f08538f6bdd42c7babdf603d0699ec0.pdf
问题2.1:关于股东——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昆腾富才(普通合伙)系发行人原员工持股平台,曹靖担任执行合伙人。因曹靖身份为外籍,每次合伙人所持出资份额的变动均需全体合伙人履行公证程序,手续繁琐且流程较为冗长。公司44名员工出资设立昆腾同芯,作为新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昆腾富才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2020年4月,昆腾富才全体合伙人同意注销昆腾富才,并决定将昆腾富才持有的昆腾微股份按照全体合伙人的份额比例无对价平移给8名合伙人。2020年6月,昆腾富才解散,增加股东曹靖、昆腾同芯、商志江、刘忠志、孙卫、李振、亢鹤凯、肖泓屹。其中曹靖、昆腾同芯股份锁定期36个月,亢鹤凯、肖泓屹股份锁定期12个月或36个月,其余股东股份锁定期12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1)昆腾富才股权结构的演变过程;(2)解散前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承继股份数量、合伙人性质、职务;(3)采用昆腾同芯先持有昆腾富才份额,再由昆腾富才解散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昆腾富才无偿转让的税款缴纳安排;(4)解散前曹靖是否对昆腾富才构成实际控制,商志江等6名董监高未参与昆腾同芯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限售期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昆腾富才股权结构的演变过程
根据昆腾富才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凭证、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等文件,昆腾富才的历次出资变动如下:
(一)2012年6月,企业设立
……
……
(五)2020年4月,合伙份额转让
2020年4月9日,昆腾富才全体合伙人出具《北京昆腾富才投资中心(普通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齐建云将其所持昆腾富才498.53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昆腾同芯。
2020年4月9日,昆腾富才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北京昆腾富才投资中心(普通合伙)出资确认书》、《北京昆腾富才投资中心(普通合伙)合伙协议》,齐建云与昆腾同芯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2020年4月13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协议和文件的签署予以公证。
2020年4月16日,昆腾富才取得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此次变更后,昆腾富才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JINGCAO(曹靖)、齐建云的访谈,本次合伙份额转让背景为公司于2020年3月设立昆腾同芯作为公司的股权激励平台,为实施对昆腾同芯全体合伙人的股权激励,齐建云按照公司要求将其名下所持昆腾富才预留份额以零对价转让给昆腾同芯。
(六)2020年6月,昆腾富才注销
2020年4月17日,昆腾富才全体合伙人签署《北京昆腾富才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注销决定书》,同意昆腾富才注销;同意孙卫、齐建云和李振组成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事宜。
2020年4月22日,昆腾富才在《新京报》A08版刊登了《注销公告》。
2020年4月28日,国家yabovip25总局北京市海淀区yabovip25局第一yabovip25所出具《清税证明》(京海一税税企清[2020]8039号),昆腾富才所有yabovip25事项均已结清。
2020年6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昆腾富才注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昆腾富才股权结构的演变过程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二、解散前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承继股份数量、合伙人性质、职务根据昆腾富才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花名册等资料并经核查,昆腾富才解散时各合伙人的情况具体如下:
三、采用昆腾同芯先持有昆腾富才份额,再由昆腾富才解散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昆腾富才无偿转让的税款缴纳安排
(一)采用昆腾同芯先持有昆腾富才份额,再由昆腾富才解散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采用昆腾同芯先持有昆腾富才份额,再由昆腾富才解散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主要如下:
1、昆腾同芯先受让取得昆腾富才财产份额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JINGCAO(曹靖)、齐建云的访谈,昆腾同芯先受让齐建云持有的昆腾富才498.53万元财产份额,目的是公司将齐建云名下所持预留份额授予激励对象共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昆腾同芯,实施股权激励。
根据昆腾富才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核查,齐建云于2017年7月受让取得的昆腾富才498.53万元财产份额系公司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预留的合伙份额。2020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对公司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股份来源为昆腾同芯受让取得齐建云名下公司为开展股权激励所预留的昆腾富才498.53万元财产份额。
2、昆腾同芯受让合伙份额后,昆腾富才解散的原因
昆腾同芯受让取得昆腾富才合伙份额后,昆腾富才全体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均为其真实持有,权属清晰明确。但由于昆腾富才为普通合伙企业,且合伙人之一JINGCAO(曹靖)先生身份为外籍,每次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变动均需要履行公证程序,为了避免出资份额变更登记繁琐的程序,昆腾富才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昆腾富才,昆腾富才所持昆腾微750万股股份由JINGCAO(曹靖)等八位合伙人按照其对昆腾富才的出资比例承继。
(二)昆腾富才无偿转让的税款缴纳安排
1、昆腾富才注销已依法履行相应的清算程序,并完成了工商注销和清税程序2020年4月,昆腾富才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北京昆腾富才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注销决定书》,同意注销昆腾富才。2020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昆腾富才注销。根据昆腾富才全体合伙人出具的《关于昆腾富才解散及各昆腾微股份承继的通知》,昆腾富才所持昆腾微750万股股份由JINGCAO(曹靖)等八位合伙人按照其对昆腾富才的出资比例进行承继。
2020年4月,昆腾富才向国家yabovip25总局北京市海淀区yabovip25局第一yabovip25所报送纳税申报表,由于清算所得为负,因此昆腾富才申报的各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为0,国家yabovip25总局北京市海淀区yabovip25局第一yabovip25所对此未提出异议,并出具了《清税证明》(京海一税税企清[2020]8039号),确认昆腾富才所有yabovip25事项均已结清。
2、昆腾富才清算完成后昆腾富才原合伙人承继了昆腾富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将前述股份承继行为视同昆腾富才向昆腾富才原合伙人进行转让,则存在上述承继股份的合伙人补缴税款的风险
昆腾富才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资产。昆腾富才清算后原各合伙人对发行人的持股方式由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持股人员及持股份额未发生任何改变。
经现场咨询yabovip25主管部门人员,清算完成后昆腾富才原合伙人承继昆腾富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视为股份转让,则昆腾富才实质向其合伙人以零对价转让了前述股份,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yabovip25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昆腾富才存在被主管yabovip25机关认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求重新核定清算所得,并导致有关合伙人补缴税款的风险。参照昆腾富才解散前发行人最近一次增资价格,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合伙人可能补缴的税款测算如下:
注:1、上述可能补缴税款金额系按照6元/股昆腾微股份的视同转让价格计算视同转让收入后减去昆腾富才实缴资本并依据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测算,未考虑昆腾富才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如yabovip25局要求核定补缴,应以yabovip25局认定的公允价值认定方式和税率为准;2、齐建云系通过昆腾富才合伙人昆腾同芯持有份额,上述承继取得发行人股份数量系折算的其间接持有股份数量,其补缴税款金额仅为测算的理论值,其因昆腾富才解散可能被核定取得的收入须结合昆腾同芯其他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yabovip25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点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点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yabovip25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昆腾同芯作为合伙企业,其因昆腾富才解散而可能被核定取得的收入须结合昆腾同芯其他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后,由昆腾同芯各自然人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经咨询主管yabovip25部门工作人员,由于昆腾富才已注销完成,在现有报税系统下,其注销前的合伙人无法就清算所得申报补缴税款。
3、涉税事项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yabovip25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yabovip25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yabovip25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yabovip25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昆腾富才取得了国家yabovip25总局北京市海淀区yabovip25局第一yabovip25所出具的《清税证明》(京海一税税企清[2020]8039号),已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昆腾富才及其合伙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yabovip25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昆腾富才办理清算手续时,明确将昆腾微股份作为持有的资产列入《北京昆腾富才投资中心(普通合伙)债权债务清算报告》,未对其持有昆腾微股份的事实进行隐瞒,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情形。各合伙人存在的补缴税款风险仅系昆腾富才解散过程中yabovip25部门对清算所得认定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不存在涉嫌犯罪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昆腾富才合伙人未收到主管yabovip25机关就昆腾富才股份承继事项要求其缴纳所得税的任何通知或函件。
鉴于目前在现有报税系统无法申报补缴有关税款的情况,JINGCAO(曹靖)等自然人合伙人均已出具承诺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收到主管yabovip25机关就昆腾富才股份承继事项要求本人缴纳所得税的任何通知或函件。如主管yabovip25机关要求本人缴纳因上述股份承继事项而产生的所得税,本人将根据要求以自有资金申报纳税,如因此给昆腾微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赔偿昆腾微的全部损失。”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昆腾富才解散过程中,相关人员因昆腾富才清算所得为负且未取得任何款项收入而未缴纳税款,存在被主管yabovip25部门对清算所得提出异议进而要求补缴相关税款的风险,但该等风险仅系昆腾富才解散过程中yabovip25部门对清算所得认定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不存在涉嫌犯罪情形。且相关人员已经出具承诺,如果主管yabovip25部门对清算所得提出异议或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其将全额补缴。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昆腾富才合伙人补缴税款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在科创板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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